江大校办〔2014〕2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通知书上要求提交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到校报到,交纳各项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 周;病假不得超过1 个月。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按时交纳各项相关费用的,须办理缓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1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所在学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而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而不报到;
(二)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现象;
(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四)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
(五)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推迟入学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
(六)未按学校规定或约定交纳相关费用。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 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由学校统一发放研究生证、校徽,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推迟入学:
(一)因故不能在2 周内到校报到,经查实确系特殊情况;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因身体原因在1 个月内不能到校报到;
(三)在新生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在1 个月内不能痊愈;
(四)其他原因。推迟入学以整学期计,最长不能超过1 年,因参加志愿服务西部等特殊计划的研究生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推迟
入学时间。新生在推迟入学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 推迟入学的新生复学,须在其推迟入学期满前1 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推迟入学者,还须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书。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返校,按学校规定交纳各项相关费用后,持研究生证及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学期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及导师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各项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二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 年,各学位点具体学制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 年。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最短学习年限不能少于2 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3.5 年。博士研究生在校最短学习年限不能少于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6 年。
第十条 研究生须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如因客观原因需提前或推迟毕业,须经导师同意和所在学院批准,并提前一学期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休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按休学时间往后顺延。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学制是一个定数,提前或推迟毕业只影响在校学习年限,不改变学制。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学到专业对口研究生培养单位。
(一)拟转至外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转出学院及转入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江苏省高教部门审批(转至省外的还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外单位研究生拟转入我校:要求转入者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及原培养单位同意其转学的证明和成绩单及鉴定。研究生院在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后,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并组织考核,送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江苏省高教部门批准,抄送无锡市公安局,并报教育部备案。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
(四)应予退学;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转出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执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跨一级学科;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研究生转专业时,还须征得定向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因导师出国、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及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可申请更换导师。更换导师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原导师和接受方导师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更换导师一般在本专业进行,跨专业还须同时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须申请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确需休养治疗或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1 个月;
(二)学习期间出国超过1 个月(出国(境)联合培养除外);
(三)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
(四)已婚研究生因生育;
(五)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1 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因病申请休学,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因生育申请休学,须持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同意生育的证明。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1 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经批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研究生,应提前15 天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执行。休学期满复学的研究生,其毕业时间按休学时间顺延。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校医院复查后确认能参加正常学习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除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还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责任人或职能部门提出,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予以退学:
(一)因课程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2 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 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学期2 门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
(二)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
(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无法完成学业;
(四)本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五)在校研究生重新报考其他院校研究生;
(六)休学时间累计超过1 年,经复查仍不符合复学条件;
(七)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且逾期2 周以上;
(八)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九)无故逾期2 周不办理注册手续;
(十)未经批准擅自离校2 周以上;
(十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十二)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
(十三)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的安排:
(一)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定向培养研究生退回定向单位;
(三)其他来源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由学校推荐,予以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四)因课程或中期考核不合格需退学的研究生,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申请试读1 年。试读期满,考核合格,转为正式研究生;若考核不合格,即取消试读,按退学处理。试读只限1 次,试读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
(五)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论文答辩规则。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校、院统一组织的教学、科研、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能训练及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均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4 学时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坚持在校参加学习,因特殊情况需出校或出国(境),须经导师、学院负责人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相关出校手续,否则视同旷课。出国(境)返校后要及时到研究生院办理返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晚育。有关事项参照《江南大学关于在校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手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请病假需凭学校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1 个月,须办理休学。请事假须有书面报告,说明事由、时间、天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事假超过1 个月的,须办理休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请假审批权限:
(一)三天(含)以内,由导师批准,报学院备案;
(二)三天以上,2 周(含)以内,须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请假2 周以上,1 个月(含)以内,须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十条 对按旷课处理的研究生,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研究生纪律处分参照《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须的实践环节,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德育、体育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研究生毕业前,须进行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须的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满一学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1 年,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及肄业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 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入学前,须由定向单位、研究生本人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第四十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学籍异动或变动时,须征得定向单位同意。对定向就业研究生进行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时,由学校通知定向单位。若定向单位或研究生任何一方或双方撤消合同,均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寄到定向单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 级研究生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