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院学风建设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违反课堂纪律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设定和实施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对于学院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提请申诉。学院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五条 以人性化管理为原则,在学生旷课时数尚未达到《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处分条件时,给予学院警示性教育。学院旷课违纪警示性教育分为两种:学院通报批评和学院警告。
第六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其中一学期:
旷课达6学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
旷课达8学时,给予学院警告处分。
旷课达10学时以上时,根据《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旷课时数计算方法:一般按照实际缺课的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
第七条 对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需及时找学生谈话,分析原因,帮助学生及时改正。
第八条 对于给予学院通报批评的学生,当学年取消推优和参加党校培训资格。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参加创新创业项目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建议班级或社团取消其担任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江南大学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